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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全、刘进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梁全,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35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住福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进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进华、梁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刘进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宣传该公司正在打造老年人的健康航空母舰,公司集保健、购物、旅游于一体,在全国各地拥有地产、超市、酒店、旅游等产业。推出会员制的投资形式,以会员可以赚取高额“广告费”返利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016年8月,被告人梁全被聘任为“老妈乐”商城宁德区域负责人后,租赁宁德市蕉城区东门商城二楼B幢2楼52-56店面,注册成立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老妈乐保健食品商行,并设立“老妈乐”商城宁德一店、二店,自任一店店长十几天后由刘进华继任,二店店长由龙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老妈乐”商城通过安排店员上街发放传单和组织讲课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以赚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以老年人为主体的社会不特定人群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计吸收报案会员的存款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411.7862万元(其中宁德一店723.0008万元),共造成44名报案会员损失计694.28万元万元(其中宁德一店315.98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已交会员款计算表、礼品券现金领取表、兑换金申请表、礼品券兑换表、积分兑换表、广告费领取表、全家福月刊、银行帐户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44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全、刘进华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全、刘进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以老年人为主体的公众存款分别达1411.7862万元、723.0008万元,造成报案会员损失共计694.28万元、315.984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全、刘进华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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