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梁其,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其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梁其至云南省镇康县**快递营业点,将一瓶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通过物流方式邮寄回四川省泸州市,并电话通知其女朋友黄某某注意查收。7月18日12时40分,黄某某准备在泸州市江阳区**大厦小区接收包裹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该包裹内查获一瓶装甲基苯丙胺液体,净重747.4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6.9%。随后,侦查人员对梁其位于**大厦***房间的租房进行了搜查,在进门鞋柜顶部一白色云烟烟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95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其违反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采用邮寄方式自云南省镇康县至四川省泸州市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小桃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梁其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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