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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冬生诈骗罪)(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梁冬生,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户籍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冬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9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梁冬生利用伪造的长汀县鑫东升建材有限公司(其本人为股东、其时任妻子为法人代表)与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内容为耐水性磁材胶购销、数量144000瓶、单价2.2元、总金额人民币316800元、要求2018年1月5日前全部交清),以投资、一起合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戊、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梁某戊人民币9000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梁冬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投案当日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产品购销合同、说明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岳某某、梁某丙、黄某某、梁某丁、曹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戊、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冬生的供述和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冬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冬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冬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冬生现羁押在长汀县看守所;2、全案卷宗叁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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