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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劲潮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梁劲潮,男,198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号2015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5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劲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4月21日间,被告人梁劲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谎称只要提供定金、身份证照片及手机号就可以办理驾驶证或C证升B证,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5990.01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000元。

2.同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陈某丁17000元。

3.被害人洪某丁、方某某经许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许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12月2日至2019年2月29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洪某丁、方某某各1500元。

4.同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600元。

5.被害人杨某某经卢某某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卢某某帮忙办理驾驶证。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500元。

6.被害人李某丙、蔡某戊、郭某甲、郭某乙、余某某经蔡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蔡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1月30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蔡某戊、郭某甲、郭某乙、余某某各1500元。

7.同年1月31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1证升B2证,骗取被害人苏某某10000元。

8.被害人蔡某丁经蔡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蔡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2月6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蔡某丁1500元。

9.同年2月11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000元。

10.被害人李某乙经李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李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2月12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500元。

11.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吕某某7000元。

12.被害人孙某某、黄王先经黄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黄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2月28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黄王先各1500元。

13.被害人林某乙经黄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黄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3月1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林某乙7000元。

14.被害人林某甲经黄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黄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3月5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林某甲7000元。

15.同年3月7日1至5月10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朱某某9000元。

16.被害人宋某某、蔡某丙经黄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黄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3月9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宋某某、蔡某丙各5000元。

17.被害人纪某某经陈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陈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3月12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纪某某1600元。

18.被害人蔡某乙经陈某甲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陈某甲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3月13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蔡某乙1600元。

19.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免除其债务2000元,后因其未能成功办理驾驶证而未得逞。

20.同年3月19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0000元。

21.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经许某乙介绍得知被告人梁劲潮可以代办驾驶证,遂委托许某乙帮忙办理驾驶证。同年4月11日至4月13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共计2790.01元。

22.同年4月13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400元。

23.同年4月15日,身处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的被害人王某某经亲戚陈某戊介绍,与被告人梁劲潮联系。同年4月16日至4月21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C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7000元。

24.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梁劲潮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E证,骗取被害人洪某丙1000元。

同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梁劲潮在翔安区**镇**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

2.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驾驶证核查信息资料、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陈某甲、蔡某甲、许某甲、许某乙、黄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罗某某、吕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杨某某、陈某丙、蔡某乙、纪某某、李某乙、朱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梁某某、蒋某某、洪某丙、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孙某某、蔡某丙、蔡某丁、余某某、郭某甲、蔡某戊、李某丙、郭某乙、王某某、陈某丁、洪某丁、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梁劲潮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劲潮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3990.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劲潮在实施第十九起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劲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灵敏

检 察 员:蔡珂炯

2019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梁劲潮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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