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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勇涛集资诈骗、张旭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梁勇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51972********,汉族,大专文化,深圳汉方真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和**栋****,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旭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富康伟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天津花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旭琴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同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押解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勇涛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旭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23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邓健、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冯富民(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设立深圳市汉方真宝养生会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汉方真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汉方真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梁勇涛。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旭琴在本市成立天津富康伟业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河西区**号,以下简称“天津富康伟业公司”)作为“深圳汉方真宝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旭琴。

2016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旭琴、蒋丽、张竹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冯富民的带领下,以天津富康伟业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单、举办有奖活动、宣传讲座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转让“中国汉方真宝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名义,并诱以 12%-21%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非法吸揽社会公众资金。期间,先后与孙某某、王某某等273名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以此方式吸揽资金。经审计,该项目吸揽资金人民币12,522,76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654,26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868,500.00元。

2016年12月至次年4月间,被告人张旭琴、蒋丽等人在被告人梁勇涛的带领下,以天津富康伟业公司的名义,采用相同方式,以投资“汉方真宝一号私募股权基金”项目之名,并诱以 12%-21%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非法吸揽社会公众资金。期间,先后与田某某、许某某等166名不特定投资人签订汉方真宝养生基金合伙协议,以此方式吸揽资金。经审计,该项目吸揽资金人民币6,163,888.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44,255.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819,633.00元。

2017年3月28日,多杰、梁春红(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成立天津花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河西区**路**号**座**层,以下简称“天津花圣红公司”)作为“深圳汉方真宝公司”分公司,继续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天津富康伟业公司”不再实际开展业务,天津花圣红公司**为被告人梁勇涛、张旭琴。

2017年4月至8月间,天津花圣红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继续以相同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投资牡丹产业苗圃项目之名,并诱以 14%-21%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非法吸揽社会公众资金。在此期间,先后与杨某某、贾某某等236名不特定投资人签订牡丹产业苗圃资产包投资保障协议,以此方式吸揽资金。经审计,该项目吸揽资金人民币12,834,46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35,808.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598,652.00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张旭琴以“天津富康伟业公司”、“天津花圣红公司”的名义共计向500余名投资人吸揽资金,经审计,其共计吸揽资金人民币31,521,108.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9,286,785.00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梁勇涛明知公司没有实际投资经营,仍指使被告人张旭琴带领团队内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揽资金,并对外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虚构公司**职务,骗取投资人信任,吸揽资金大部分用于提成返息,极少部分用于投资营利。经审计,其负责的“汉方真宝一号私募股权基金”、 “牡丹产业苗圃资产包”两个项目,共计向300余名投资人吸揽资金,其共计吸揽资金人民币18,998,348.00元,造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8,418,285.00元。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勇涛在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张旭琴在广州地铁广州火车东站站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宣传资料照片等物证;

2. 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牡丹产业苗圃资产包投资保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3. 证人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同案犯蒋丽、贾彩云、张竹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梁勇涛、张旭琴的供述和辩解;

6. 司法审计报告;

7.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 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80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旭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100余万,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颖
代理检察员: 刘运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勇涛、张旭琴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审计报告两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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