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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勇盗窃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梁勇,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7月6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梁勇多次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杭县下都、中都等地盗窃庵庙功德箱或“菩萨”衣服口袋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8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梁勇伙同钟某某到上杭县珊瑚乡珊瑚村“马祖庙”内,盗走功德箱内的3000元。

2.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梁勇伙同钟某某到上杭县中都镇都康村“仙师宫”庙内,盗走“菩萨”衣服口袋里的700元。

3.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梁勇伙同钟某某到上杭县下都镇新寨村“文官塔”庙内,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570元及印有“文官塔印”的木刻印章。

4.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梁勇伙同钟某某到上杭县下都镇新寨村“茶凹宫”庙内,盗走“菩萨”衣服口袋里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老虎钳、螺丝刀等物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勇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祥明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7月25

附件:

1.被告人梁勇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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