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千喜、吴帅、刘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梁千喜,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住永宁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帅,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四组01号,住永宁县**镇**室。2015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乡**村**组**号,住永宁县**小区**号。2018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到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地下车库负二层,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吴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车门拉开后与被告人梁千喜将放置在后备箱内6瓶装的一箱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价值8994元)盗走后逃离案发现场,将赃物以12600元的价格变卖后分赃挥霍。

2.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刘某某三人到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地下车库负二层,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梁千喜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宁C****8白色丰田越野车车门拉开后与被告人吴帅、刘某某一起盗窃车内后备箱棕色袋子里的11万元现金时,被悦海新天地保安发现,被告人梁千喜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吴帅、刘某某逃离现场。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茅台酒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吴帅、刘某某2020年9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到书证;

2.证人应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辨认、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千喜、吴帅盗窃11.899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刘某某在实施本案第二起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梁千喜、吴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帅、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千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梁千喜、吴帅、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