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梁华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花园**宿舍**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华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梁华昌2017年在**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普通职员,当时**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科技公司分别为海南省文昌市**嘉园项目的包销商和分销商,但**房地产公司、**科技公司和梁华昌个人无收取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等权限。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梁华昌以办理文昌市**嘉园项目C5A01房事宜为由,冒用海南省文昌市**嘉园项目公司的名义骗被害人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家园内,以购房款为名骗取潘某某人民币68万元。梁华昌骗取潘某某购房款后将钱挥霍。
二、被告人梁华昌于2014年5月,谎称其姐夫郭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入职海航公司事宜,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建设银行处,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15年年初,梁华昌又以同样的借口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万元,后梁华昌将骗取的人民币18万元挥霍。因梁华昌没有能力办理被害人委托事项,王某甲找梁华昌还钱,梁华昌于2015年6月向王某甲出具借条并退还4万元后逃匿。
三、梁华昌骗取潘某某购房款后,为拖延时间避免事情败露,谎称C5A01房已被收回可以帮潘某某购买同项目的C901号房,并伪造**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用章、认购协议、收据等材料让潘某某签字。2018年7月潘某某仍未收到房子,于是到**房地产公司咨询,得知梁华昌根本没有帮其办理购房事宜。梁华昌也当场承认自己诈骗和伪造**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事实并出具于2018年7月19日之前还钱的承诺书,事后梁华昌并未还钱且逃匿,潘某某遂报警。经鉴定,梁华昌出具的认购协议、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与比对样本炬**房地产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梁华昌伪造的认购协议、收据、买卖合同和出具的承诺书、梁华昌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流水、王某乙兴业银行转账凭证、招商银行流水、王某甲银行存取款凭证、梁华昌向王某甲出具的借条、孙某某支付宝电子回单、王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嘉园房地产包销合同、**房地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章、**嘉园C5A01、C901两套房产的买卖合同、无犯罪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孙某某、任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华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印章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华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华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华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华昌实施诈骗行为之后,为掩盖犯罪事实,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华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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