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华杰等38人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梁华杰,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在阳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显毅,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运营部主管、公司股东。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宇博,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栋**房,**公司推广部犀利组大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沙桂丞,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推广部破浪组大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展瑞,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房,**公司推广部犀利一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荣华,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7********,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推广部犀利二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良球,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镇**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公司推广部犀利三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振练,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街**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一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尚霖,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二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挺,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路**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三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嘉欣,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栋**房,**公司运营部一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宝超,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公司任职运营部二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宇轩,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楼**栋**房,**公司运营部三组组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丽贞,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路**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公司人事部(前台)员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喜苗,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栋**房,**公司任职人事部(前台)员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晓丹,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号,**公司客服部员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任职运营一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公司任职运营三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公司运营部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公司运营三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丙,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公司任职破浪一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7月29日,身份证号码441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二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运营一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河口镇***,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二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公司破浪二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茹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推广部犀利一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道**街**号,**公司推广部犀利二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公司运营部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丁,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9********,汉族,初中毕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栋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房,**公司破浪一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5********,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村**路**号,**公司推广部犀利二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司推广部犀利一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三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丁,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户籍地湖南永州市道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路**号**,**公司推广部破浪三组成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公司推广部犀利三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公司破浪二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公司犀利三组组员。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梁华杰、卢显毅、林宇博、沙桂丞、梁展瑞、陈荣华、林良球、黄振练、叶尚霖、陈某挺、冯嘉欣、曾宝超、林宇轩、谢丽贞、冯喜苗、许晓丹、曾某乙、欧某某、卢某乙、叶某乙、蔡某某、曾某丙、陈某丙、谭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杨某某、茹某某、李某乙、何某某、卢某丁、张某乙、敖某某、洪某某、曾某丁、刘某乙、梁某丙、郑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底至2019年4月23日,以被告人梁华杰等人为首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长期在阳江市江城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累计诈骗数额5348238元。

为了更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2018年10月8日,彭某某汉(另案处理)注册了**公司,注册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10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为彭某汉,经理为梁华杰。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23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梁华杰,同时变更股东为梁华杰、卢显毅。该公司分为人事部、推广部、运营部和客服部等职能部门。其中人事部主要负责公司诈骗人员招聘、面试、员工个人资料收集、日常考勤、买饭、买水、预支工资以及分配作案使用的手机、手机卡、电脑(内含话术等诈骗资料)等工作。推广部主要负责通过假扮成美女,使用虚假身份,利用交友软件等添加不特定陌生男性为好友,以处对象、谈恋爱等名义来获取男方的信任,之后,再以喜欢玩游戏,需要男方陪玩为由,让被害人下载指定网络游戏一起玩游戏,游戏玩到了60级时,推广部再将被害人推送交接给运营部。运营部主要负责进一步实施诈骗。运营部员工让被害人在游戏中,以情侣冠名、送花、提亲、洞房、结婚(游戏环节)等名义,以见面、结婚等感情为筹码,让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消费。被害人如果不充值消费,再发送跳楼自杀自残、买醉等图片、以分手进行威胁等手段欺骗被害人充值消费。被害人没钱再进行充值消费时,运营部员工会让被害人去各种借贷平台借款进行充值消费。客服部主要负责利用女性身份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当被害人对聊天对象产生怀疑时,运营部让客服部的女员工与被害人语音聊天或者打电话聊天,以打消被害人的疑虑,从而进一步实施诈骗。当被害人再无被诈骗价值之后,诈骗人员便不再理睬被害人,将被害人的QQ、微信号拉黑。

本案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首要分子明显,长期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公司人事部、推广部、运营部和客服部等职能部门均对首要分子梁华杰负责。人事部为前台人员,有被告人谢丽贞、冯喜苗等人。推广部分若干大组,大组下面又分设若干小组。其中推广部犀利组的大组长为被告人林宇博,破浪组的大组长为被告人沙桂丞。推广部犀利组一组的组长是被告人梁展瑞,组员有被告人茹某某、敖某某、谢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冯某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二组的组长是被告人陈荣华,组员有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乙、黄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曾某戊(另案处理)、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三组的组长是被告人林良球,组员有被告人刘某乙、郑某甲、王某权(另案处理)、容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曾某己(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破浪组一组的组长是被告人黄振练,组员有卢某丁、曾某丙、李某丙(另案处理)、梁某丁(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二组的组长是被告人叶尚霖,组员有被告人杨某某、梁某丙、陈某丙、张某甲、蔡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三组的组长是被告人陈某挺,组员有被告人曾某丁、洪某某、郑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丁(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运营部的主管是被告人卢显毅,运营部下面分设若干小组。其中运营部一组组长是被告人冯嘉欣,组员有被告人谭某某、曾某乙等人;二组组长是被告人曾宝超,组员有被告人李某甲、欧某某等人;三组组长是被告人林宇轩,组员被告人有卢某乙、蔡某某等人;四组组员有被告人叶某乙、何某某、李某戊(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客服部有被告人许晓丹、李某己(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各部门人员之间组织层次鲜明,分工合作到位,彼此配合共同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

具体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 被告人梁华杰是本案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先后担任**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梁华杰应对诈骗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诈骗数额5348238元,发送诈骗信息总条数为565329条。

2. 被告人卢显毅是本案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先后成为**公司运营部的主管、公司股东,负责**公司运营部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卢显毅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显毅一直在该犯罪集团工作,其诈骗数额为5348238元,发送诈骗信息总条数为565329条。

3. 被告人林宇博是本案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担任**公司推广部犀利组的大组长,负责**公司推广部犀利组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林宇博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宇博所主管的**公司推广部犀利组诈骗数额为2042116元,发送诈骗信息总条数为133136条。

4. 被告人沙桂丞是本案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担任**公司推广部破浪组的大组长,负责**公司推广部破浪组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沙桂丞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沙桂丞所主管的**公司推广部破浪组诈骗数额为1395882元,发送诈骗信息总条数为111608条。

5. 被告人梁展瑞从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4月23日,担任**公司推广部犀利组第一组小组长,所负责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一小组的诈骗总额为1173932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25384条。

6.被告人陈荣华从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4月23日,担任**公司推广部犀利组第二组小组长,所负责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二小组的诈骗总额为647138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63020条。

7.被告人林良球从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担任**公司推广部犀利组第三小组小组长,所负责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三小组的诈骗总额为138014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41003条。

8.被告人黄振练从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4月23日,担任**公司推广部破浪组第一小组小组长,所负责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一小组的诈骗总额为381740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53212条。

9.被告人叶尚霖从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4月23日,担任**公司推广部破浪组第二组小组长,所负责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二组小组的诈骗总额为562726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30945条。

10.被告人陈某挺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担任**公司推广部破浪组第三组小组长,所负责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三组小组的诈骗总额为185731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24799条。

11.被告人冯嘉欣从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13日,在**公司推广部破浪组实施诈骗,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4月23日,其担任**公司运营部第一组小组长,所负责的运营一组的诈骗总额为580073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99964条。

12.被告人曾宝超从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2月1日,其在**公司推广部破浪组第三小组实施诈骗,该段时间其参与的诈骗金额为888元,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4月23日,其担任**公司运营部二组小组长,所负责的运营二组的诈骗总额为431826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74077条。

13.被告人林宇轩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7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该段时间其参与的诈骗金额为496元,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4月23日,其担任**公司运营部三组小组长,所负责的运营三组的诈骗总额为795279元,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总数为76860条。

14. 被告人谢丽贞从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人事部工作,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面试、以及日常考勤、后勤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的诈骗金额为5238538元,其本人获取报酬为7000多元。

15.被告人冯喜苗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人事部工作,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面试、以及日常考勤、后勤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的诈骗金额为5163168元,其本人获取报酬为9985元。

16.被告人许晓丹从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客服部工作,负责与客户语音聊天以及打电话,以打消客户的疑虑,让客户进一步信任,从而诈骗客户进行游戏充值消费,工作期间公司的诈骗金额为1364120元,其本人获取报酬为3790元。

17.被告人曾某乙从2019年2月17日至26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第三小组实施诈骗,在2019年2月27日至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一小组实施诈骗。工作期间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205767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35075条。

18.被告人欧某某从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4月6日,在**公司的犀利组第一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95456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7092条。

19.被告人卢某乙从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三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74238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45776条。

20.被告人叶某乙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14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第一小组实施诈骗,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第四小组实施诈骗,在其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31207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22780条。

21.被告人蔡某某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12日在推广部犀利第三小组实施诈骗,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三小组实施诈骗,在其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23186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1343条,通过诈骗获取报酬3671元。

22.被告人曾某丙从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一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04398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17852条。

23.被告人陈某丙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游戏充值79018元,实施诈骗时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2175条,其本人获取报酬为4528元。

24.被告人谭某某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公司推广部破浪第二小组实施诈骗,之后辞职,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2日在推广部破浪第三小组实施诈骗,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第一小组实施诈骗。在其实施诈骗期间,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75630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28323条。

25.被告人张某甲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6719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986条。

26.被告人李某甲从2019年2月16日至26日,在**公司推广部破浪二组实施诈骗,在2019年2月27日至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二小组实施诈骗,工作期间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64190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22954条。

27.被告人杨某某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28956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9438条。

28.被告人茹某某从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一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2851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9708条。

29.被告人李某乙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2388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2958条。

30.被告人何某某从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运营部第四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20000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33596条,本人获取报酬为3100元。

31.被告人卢某丁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一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4192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24259条。

32.被告人张某乙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1063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5628条。

33.被告人敖某某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一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759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5098条。

34.被告人洪某某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三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590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5366条。

35.被告人曾某丁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三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5832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11102条。

36.被告人刘某乙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三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4294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8091条。

37.被告人梁某丙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破浪组第二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金额为4256元,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3031条。

38.被告人郑某甲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的推广部犀利组第三小组实施诈骗,共诈骗客户游戏充值3646元,实施诈骗时通过微信、QQ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为769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各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华杰、卢显毅、林宇博、沙桂丞、梁展瑞、陈荣华、林良球、黄振练、叶尚霖、陈某挺、冯嘉欣、曾宝超、林宇轩、谢丽贞、冯喜苗、许晓丹、曾某乙、欧某某、卢某乙、叶某乙、蔡某某、曾某丙、陈某丙、谭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杨某某、茹某某、李某乙、何某某、卢某丁、张某乙、敖某某、洪某某、曾某丁、刘某乙、梁某丙、郑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长期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各被告人分工配合,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玩游戏,以感情等为筹码不断骗取被害人充值消费,造成大量被害人遭受损失,社会危害很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梁华杰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诈骗数额为534823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卢显毅、林宇博、沙桂丞是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主犯,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展瑞、陈荣华、林良球、黄振练、叶尚霖、陈某挺、冯嘉欣、曾宝超、林宇轩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梁展瑞、陈荣华、叶尚霖、冯嘉欣、林宇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良球、黄振练、陈某挺、曾宝超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谢丽贞、冯喜苗、许晓丹、陈某丙、郑某甲、谭某某、蔡某某、茹某某、洪某某、欧某某、梁某丙、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乙、卢某丁、卢某乙、刘某乙、何某某在该犯罪集团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谢丽贞、冯喜苗、许晓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丙、谭某某、蔡某某、欧某某、李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张某甲、叶某乙、卢某乙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甲、茹某某、洪某某、梁某丙、杨某某、李某乙、曾某丁、敖某某、张某乙、卢某丁、刘某乙、何某某犯罪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华杰、卢显毅、林宇博、沙桂丞、梁展瑞、陈荣华、林良球、黄振练、叶尚霖、陈某挺、曾宝超、林宇轩、曾某乙、欧某某、卢某乙、叶某乙、蔡某某、曾某丙、陈某丙、谭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茹某某、李某乙、何某某、卢某丁、张某乙、敖某某、洪某某、曾某丁、刘某乙、梁某丙、郑某甲关押在阳西县看守所,谢丽贞、冯喜苗、许晓丹、张某甲、冯嘉欣关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6册,光盘25个,硬盘1个。

3.换押证3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