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02号
被告人梁卫中,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虎门镇**区**巷**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卫中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梁卫中喝酒后报警谎称自己在便利店买酒未给钱,辅警队员陈某某和梁某某接到指令后,遂前往本市虎门镇**区**巷**号门前处警。期间,陈某某询问梁卫中因何事报警,并打算用手机将现场情况拍摄下来,梁卫中见状将陈某某手机摔在地上,并殴打陈某某头部。随后民警邓某某来到现场,将梁卫中带回派出所。回到派出所后,梁卫中继续抗拒执法,使用三角铁牌砸向辅警队员陈某某,并欲攻击民警邓某某,后被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梁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卫中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卫中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卫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卫中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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