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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友盗窃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梁友,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井研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7日被井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梁友来到井研县**镇**大道**号**酒楼外,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川******,车架号LBBPEKHA0EB******,发动机号35******),遂采取强行扳开该车龙头锁、搭线启动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并骑回**乡**村**组**号家中停放。当日下午,研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车后,将躲藏在家中的被告人梁友抓获。被告人梁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27日,井研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车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该车在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4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友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刚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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