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梁发根,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发根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发根及其女友王某某等人为王某某的好朋友被害人龙某某过生日,期间梁发根及龙某某均饮用了数瓶啤酒。2020年4月18日凌晨4时左右,梁发根及其女友王某某借宿于龙某某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公寓**室的家中。当日凌晨,被告人梁发根趁被害人龙某某酒后熟睡之际,爬到龙某某床上强行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龙某某体内射精。后被害人龙某某电话报警,梁发根得知被害人报警后逃离现场。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阴道、内裤、床单上均检出被告人梁发根的精子DNA成分,梁发根内裤上检出龙某某的DNA成分。2020年4月18日下午1时许,民警在江西省上高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将正在车上休息的被告人梁发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110警情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戴某某、辛金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发根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发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发根违背妇女意愿,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发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发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少华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梁发根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本案卷宗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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