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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可磊、邱喜庆等3人抢劫、盗窃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邱喜庆,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镇**村**排**号。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立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可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镇**村**号院**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2019年9月10日,在唐山市滦州市盗窃一辆面包车;9月10日,在秦皇岛市卢龙县盗窃两辆摩托车;9月11日,在唐山市滦州市盗窃两辆汽车;涉案金额47400元。2019年9月12日,在唐山市古冶区实施抢劫;9月13日,在唐山市滦南县实施抢劫;涉案金额14093元。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在唐山市滦州市新城燕山里小区泽林森商贸门前,盗窃王某某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冀B****),后该车被丢弃在滦州市何茨线滦州古城游乐园正门北侧。经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五菱牌面包车价格为9000元;

2、2019年9月10凌晨,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在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鑫辉宾馆东鸭脖店门口及马路对面底商门口,分别盗窃耿某某的黑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田某某的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后两辆摩托车均被遗弃。经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阳牌弯梁摩托车为1400元,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为1000元。

3、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在唐山市滦州市茨榆坨镇东海钢厂1号门北侧小树林停车场内,盗窃张某乙的红色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冀B****)一辆,张某丙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冀B51***)一辆,后两辆汽车均被邱喜庆烧毁。经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北京现代轿车价格2.6万元,红色五菱面包车价格1万元。

4、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三人驾驶盗窃来的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冀B51***)在古冶区北外环滦兴小区南侧距东侧红绿灯路口二百米路北处,将骑电动车的刘某某逼停,梁可磊、邱喜庆强行将刘某某带到车上,在车上对刘某某进行捆绑并持刀威胁,抢走刘某某随身的黄金手链后让刘某某下车离开,随后三人驾车逃离。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黄金手链价值9713元。

5、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三人驾驶盗窃来的红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冀B****)在唐山市滦南县滦海公路北侧路边,将骑电动车的程某某逼停,三人强行将程某某带到车上,在车上对程某某进行捆绑并持刀威胁,将程某某随身携带背包内的财物抢走,后让程某某下车离开,随后三人驾车逃离。背包内有现金2440元、工行卡一张、华为HonorX6手机一部,梁可磊在滦南县一个ATM机将工行卡内的100元取出,后三人用该抢劫来的手机微信将程某某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中的1600元转到网络赌博平台上输光。经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程某某被抢手机价格为240元;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材料、前科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被害人挟持上车,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喜庆、张立明、梁可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为了实施抢劫准备作案工具,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邱喜庆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立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可磊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联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梁可磊、邱喜庆、张立明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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