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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向前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梁向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23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向前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8日、5月13日,被告人梁向前分别以600元、500元的价钱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成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各一套,每套重约0.7克。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梁向前在涟钢**酒店一客房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麻古。

2.2020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向前在**酒店涟钢**店一客房内容留成某甲、成某乙吸食冰毒、麻古。

3.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梁向前将冰毒、麻古贩卖给成某甲后,在**酒店**店**房间内容留二人将毒品予以了吸食。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梁向前被他人举报,在**酒店**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成某甲、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向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向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向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还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向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向前具有坦白情节;其系一人犯数罪;且系累犯,还系毒品犯罪的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向前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梁向前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向前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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