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梁国松(绰号“鸡松”),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6********,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委会****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国松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国松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梁国松到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大湾市场处,向一名绰号“阿捞”的男子(未查获)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钱购得俗称“冰毒”毒品1包。同日16时许,被告人梁国松在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马安旧村一公路边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包净重13.76克。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1包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梁国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盒1个;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告人梁国松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国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国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国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国松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