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族,**县人,**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3时30分,被告人梁**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县**镇**市场往**镇**村委**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镇**大道**村路段时,与行人黄**发生碰撞,造成梁**、黄**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伟杰
检察官助理 卢忠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梁**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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