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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大财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梁大财,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大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梁大财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池路195号附3号废品收购店内方桌上的黑色斜挎布包及包内1400 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4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花园小区马路边将梁大财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大财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大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大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大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大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大财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大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大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陈承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梁大财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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