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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盗窃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5********,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在湖北省利川市、恩施市、浙江省温岭市、重庆市万州区,采取撬碎车窗入车的方式盗窃作案18起,共计盗得巴宝莉钱包、香烟、茅台酒等物,销赃获款共计人民币1.29万元。经鉴定巴宝莉钱包价值人民币1217元,被损坏车窗共计价值人民币3.3409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甲鄂Q****6黑色奔驰商务车内香烟等物,销赃获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590元。

2.2018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梁某在浙江省温岭市**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蔡某某浙J****M保时捷SUV车,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560元。

3.2018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梁某在浙江省温岭市**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林某某浙J****8保时捷轿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2360元。

4.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在恩施市**广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鲁某某鄂Q****7大众牌越野车车内香烟,销赃获款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680元。

5.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广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吴某某鄂Q****9奔驰越野车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3081元。

6.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广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仇某某鄂Q****5保时捷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800元。

7.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谭某甲鄂Q****8玛莎拉蒂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4760元。

8.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段某某鄂Q****0奔驰越野车车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3076元。

9.2019年6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乙鄂Q****2宝马牌越野车车内黄鹤楼硬珍品香烟等物,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2800元。

10.2019年6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长途客运站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谢某某鄂Q****9丰田牌普拉多车内软中华香烟等物,销赃获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145元。

11.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梁某在恩施市**城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卞某某鄂Q****0宝马X5车内硬中华香烟等物,自己吸食。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2800元。

1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梁某在恩施市**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谭某乙鄂Q****0大众途锐越野车车内黄鹤楼香烟等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2680元。

13.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梁某在恩施市**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鄂Q****1奔驰越野车车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2条。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840元。

以上两次销赃获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

14.2019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恩施**酒店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宋某某鄂A****7大众途锐越野车车内五粮液酒等物,销赃获款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800元。

15.2019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恩施市**广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浙C****D路虎牌越野车车内国窖1573等物,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860元。

16.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梁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渝D****6福特锐界小型轿车车内巴宝莉钱包等物。经鉴定巴宝莉钱包价值人民币1217元、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300元。

17.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梁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严某某渝A****8雷克萨斯越野车车内茅台酒等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276.9元。

以上两次销赃获款共计人民币4200元。

18.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梁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地下停车场,采用匕首撬碎车窗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乙渝F****7保时捷卡宴车内五粮液等物,销赃获款人民币170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碧欧泉护肤品、巴宝莉钱包、手电筒(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鄂利川刑初字第00491号、(2014)鄂利川刑初字第00029号、(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394号、(2017)鄂2802刑初101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06刑初444号、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吴某某、仇某某、段某某、谭某甲、谢某某、刘某乙、严某某、徐某某、林某某、蔡某某、黄某乙、陈某某、鲁某某、卞某某、谭某乙、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鄂利)公(司)鉴(DNA)字[2018]001号、001-1号、(鄂利)公(司)鉴(痕)字[2019]第4号、第5号、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利价认定[2019]8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103、112号、[2020]9号;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7.监控视频1张;8.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柏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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