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
被告人梁如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儋州市**镇**圩**队,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一出租屋。因有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祖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儋州市**镇**村。因犯有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有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如权、谢祖文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梁如权骑电动车搭载被告人谢祖文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一带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当日11时30分许,二人在国贸路中衡大厦公交站附近发现被害人周某某独自行走没有防备,谢祖文遂骑车到前面接应,由梁如权上前将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3X型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二人逃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西路上邦百汇城出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梁如权身上缴获赃物手机一部、从谢祖文处缴获作案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如权、谢祖文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如权、谢祖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9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如权、谢祖文均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德
2016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如权、谢祖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交全部案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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