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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子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梁子奇,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中专,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花园**幢**楼。被告人梁子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12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子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18200元,2018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电子产品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519233条,具体案情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邮箱向钟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向钟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

3、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梁子奇以测试为名,通过QQ向钟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

4、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向钟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

5、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向钟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

6、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梁子奇以测试为名,通过QQ向钟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044条。

7、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向钟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8、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向钟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梁子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钟某某出售包含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镇的姚某某等多人的公民个人信息46507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梁子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QQ和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姚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子奇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6.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子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子奇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子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子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文元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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