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子陈,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子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梁子陈伙同阿龙、小林(二人情况不详,在逃)来到本市**镇**社区**厂宿舍,在305宿舍盗走被害人韩某某一台银色的红米6A手机(价值225元)、被害人黎某某一台金黄色VIVO X9S手机(约价值640元)及被害人黎某某一台白色OPPO A5手机(价值900元);在303宿舍盗走被害人朱某甲一台蓝色VIVO X27手机(价值2880元)、被害人王某某一台黑色荣耀10手机(价值1020元)、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黑色魅族X8手机(价值1170元)及被害人朱某乙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价值2560元),得手后三名嫌疑人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在本市**镇**市场将梁子陈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子陈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试听资料:监控录像。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子陈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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