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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子陈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324号

被告人梁子陈,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子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梁子陈伙同阿龙、小林(二人情况不详,在逃)来到本市**镇**社区**厂宿舍,在305宿舍盗走被害人韩某某一台银色的红米6A手机(价值225元)、被害人黎某某一台金黄色VIVO X9S手机(约价值640元)及被害人黎某某一台白色OPPO A5手机(价值900元);在303宿舍盗走被害人朱某甲一台蓝色VIVO X27手机(价值2880元)、被害人王某某一台黑色荣耀10手机(价值1020元)、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黑色魅族X8手机(价值1170元)及被害人朱某乙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价值2560元),得手后三名嫌疑人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在本市**镇**市场将梁子陈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子陈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试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子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子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子陈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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