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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学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梁学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学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梁学子接到钟某某的电话问其有没有毒品贩卖,要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梁学子称可以,随后,梁学子一人骑电动车到**镇**村和**村交界的一棵大榕树下将一包吸管包着的毒品放在那里,随后梁学子打电话告诉钟某某毒品放置的具体地点,让其自行取货。随后钟某某按照梁学子提供的地点拿到毒品,事后钟某某联系梁学子交付了200元的毒资。2019年11月7日1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学子抓获,并当场扣押到一部OPPO R11手机。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0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疑似毒品1包、一部OPPO R11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毒品去向证明、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学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学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学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学子因抢劫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书 记 员:郑 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一部手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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