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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定翔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26号 

被告人梁定翔,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定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定翔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的吉某甲家果园内,向被害人吉某乙谎称其有能力通过不参加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吉某乙人民币6000元。梁定翔收到吉某乙的6000元后用于生活挥霍花完,一直未帮吉某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也未将钱退还给吉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报案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吉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吉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定翔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梁定翔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的吉某甲家果园内,向被害人黄某甲、蓝某某、王某某三人谎称其有能力安排其到三亚市海棠区安全局工作,需要每人交2000元人民币给领导买烟酒。2019年10月16日,黄某甲、蓝某某、王某某三人信以为真,后分别交给梁定翔人民币20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材料。梁定翔收到黄某甲、蓝某某、王某某三人的6000元后用于生活挥霍花完,未帮三人找工作,也未将钱退还给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报案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甲、吉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甲、蓝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定翔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三、2020年4月份,被告人梁定翔得知被害人蒋某某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梁定翔向蒋某某谎称只需5500元便可通过不参加考试办理C1驾驶证,蒋某某信以为真。同年4月13日,蒋某某向梁定翔支付2500元办理驾驶证,4月17日梁定翔将假的驾驶证交给蒋某某,蒋某某向梁定翔微信转账3700元,4月18日蒋某某发现该驾驶证的“蒋”姓误写为 “将”便要求更改,梁定翔以改名字为由向蒋某某收取1200元现金,后梁定翔再次将更改名字后的驾驶证给蒋某某。蒋某某在交警平台上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驾驶证,发现被骗后于是找梁定翔讨说法,梁定翔未将钱退还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驾驶证一本;2.书证:报案书、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定翔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梁定翔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可以办理机动车车牌,林某某信以为真,后在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商银行门口,将人民币现金7500元当面交给梁定翔。梁定翔收到林某某的7500元后用于生活挥霍花完,未帮林某某办理机动车车牌指标,也未将钱退还给林某某。

2020年5月11日晚上20时许,公安干警在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号梁定翔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2.书证:人口信息、报案书、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定翔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定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定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作案四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定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定翔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定翔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物证驾驶证一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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