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10号
被告人梁家洁,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家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前后,被告人梁家洁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房,盗得居住于上址的谢某某、胡某某牛奶二盒。
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家洁再次进入上址盗得伊利牌纯牛奶一盒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牛奶一盒价值人民币3元。
被告人梁家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家洁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家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洁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家洁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家洁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梁家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家洁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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