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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家豪、孟建贩卖毒品罪、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梁家豪,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现住邻水县鼎屏镇**巷**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4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小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3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家豪、孟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2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梁家豪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梁家豪先后五次在收到孟某某的微信转账后,每次以500元一小袋约0.2克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孟某某。被告人梁家豪每次从自己家里窗户扔下用烟盒装着的一小袋毒品冰毒,孟某某在邻水县鼎屏镇泽达小区对面一超市外捡走毒品,五次共计约1克冰毒,获利2500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梁家豪收到廖某某的微信转账后,以500元一小袋约0.2克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廖某某。被告人梁家豪从自己家里窗户扔下用烟盒装着的毒品冰毒一小袋,廖某某在邻水县鼎屏镇泽达小区对面一超市外捡走毒品。共计0.2克,获利500元。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梁家豪先后五次在收到吴某某的微信转账后,以500元一小袋约0.2克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吴某某。被告人梁家豪每次从自己家里窗户扔下用烟盒装着的毒品冰毒一小袋,吴某某在邻水县鼎屏镇泽达小区对面一超市外捡走毒品,五次共计约1克,获利25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梁家豪因在鼎屏镇东门桥附近梁某某的租房内吸毒被查获,并从其居住的鼎屏镇时代新居**区**单元**号房内查获毒品18小包,经检测、检验,共计6.52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孟建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2月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孟建先后五次以500元一小袋约0.2克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在被告人梁家豪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孟建每次在被告人梁家豪的提示下,在鼎屏镇挞子丘农贸市场至林业局段路边花台处取走一小袋毒品冰毒,五次共计约1克,价值2500元。然后被告人孟建以700元一小袋约0.2的价格,分别在鼎屏镇乌龟碑十字路口、长宁街的垃圾桶旁,先后五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甘某某和李某某,共计出卖冰毒约1克,获利1000元。被告人孟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甘某某。

三、被告人袁兵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20年3月4日晚上,甘某某以700元一小袋约0.2克的价格在被告人孟建处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与贾某某一起来到被告人袁某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小区1栋**号的家里,制作吸食毒品工具“壶壶”。吃完晚饭后,被告人袁某某和甘某某、贾某某、龙某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检测报告、鉴定文书;5.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9.724克,被告人孟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向一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家豪、孟建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庆华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家豪、孟建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扣押的2部涉案手机。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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