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6021号
梁小松(化名罗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增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操(化名顾星云),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卓浩,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从武(曾用名赵从阳、化名赵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村**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陶某某(化名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唐志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张冰婷(曾用名张兵芹),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张茂(化名罗晃),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小松、赵从武、陶某某、张茂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操、唐志江、张冰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甲(另案处理)在境外缅甸孟波县租赁办公楼成立“远大**”公司,连某某、林某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为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冯某某及吉能某某、韦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公司代理、组长,雇佣人员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在境内招聘诈骗人员,由林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购买机票等事务,王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制作诈骗时使用的图片。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由管理层统一管理,统一安排食宿,各小组配备不定数组员,由组长具体管理诈骗小组,成立工作交流微信群,交流诈骗经验,共享资源。该诈骗集团成员以杀猪盘的方式实施通讯网络诈骗,通过交友网站物色女性目标,以虚假身份聊天交友,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再虚构自己带对方投资理财赚钱诱使被害人进入虚假的赌博平台博彩,先以小额赌博让被害人获利,以此获取信任,之后诱使被害人大额充值后无法提现,并以升级VIP、密码错误、流水不达标等名义继续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该诈骗集团诈骗走被害人赵某丁、周某甲、玉某某、张某戊、蔡某某、芦某某、滕某某、范某某、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李某乙、周某乙、谭某某、何某某、井某某、张某己、李某丙、陈某甲、刘某丙、朱某甲、黄某甲、杜某甲、殷某某、刘某丁、杜某乙、冯某某、门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张某庚、王某丙、邓某某、余某某、李某丁、徐某某、王某丙、刘某戊、赵某戊、王某戊、秦某乙、鞠某某、杨某甲、张某辛、姜某某、石某某、许某甲、侯某某、李某戊、刘某己、马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武某某、陈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朱某乙、孙某某、许某乙、李某己、高某某、张某壬、刘某庚等人至少12447722.19元。
被告人梁小松于2019年8月21日左右伙同张茂、朱某丙、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偷渡到缅甸孟波,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并担任组长,于2019年9月13日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并伙同朱某丙、谢某某等人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3087889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小松于2019年9月3日至9月16日期间化名“罗杰”诈骗被害人王某乙88618元。
被告人张操于2019年6月15日左右偷渡到缅甸孟波,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化名“顾星云”诈骗被害人杜某乙至少175514元,于2019年11月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后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10637877.99元。
被告人赵从武于2019年8月11日左右伙同黄某乙、王某癸(均另案处理)等人偷渡到缅甸孟波,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于2019年10月16日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后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7226536.35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伙同陶进堂、李某庚、韦某乙、闭某某升等人偷渡到缅甸孟波,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于2019年10月26日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后与陶进堂、李某辛(均另案处理)等人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10096415.99元。
被告人唐志江2019年7月14日左右伙同唐文凯偷渡到缅甸孟波,后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于2019年11月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后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9281107.99元。
被告人张冰婷于2019年7月16日左右偷渡到缅甸孟波,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于2019年9月2日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后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5780520元。
被告人张茂于2019年8月21日左右伙同梁小松、朱某丙、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偷渡到缅甸孟波,加入远大**公司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于2019年9月4日左右脱离犯罪集团,后偷渡回国。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至少2946967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小松于2020年9月5日在贵州省桐梓县海校街道红庄篮球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操于2020年9月2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八区71幢3单元310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赵从武于2020年9月2日在南昌市经开区白水湖管理村鸡山新村C区14栋2单元3楼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向广西省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覃塘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唐志江2020年8月17日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铜矿超市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冰婷于2020年9月3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茂于2020年9月5日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客站金帝豪庭“飞跃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通、住宿信息、银行账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案件检索“网易汇融宝”反馈结果、作案银行卡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乙、王某乙、赵某丁、周某甲、玉某某、张某戊、蔡某某、芦某某、滕某某、范某某、李某甲、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周某乙、谭某某、何某某、井某某、张某己、李某丙、陈某甲、刘某丙、朱某甲、黄某甲、杜某甲、殷某某、刘某丁、冯某某、门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张某庚、王某丙、邓某某、余某某、李某丁、徐某某、王某丙、刘某戊、赵某戊、王某戊、秦某乙、鞠某某、杨某甲、张某辛、姜某某、石某某、许某甲、侯某某、李某戊、刘某己、马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武某某、陈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朱某乙、孙某某、许某乙、李某己、高某某、张某壬、刘某庚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及同案犯陶进堂、李某庚、闭某某、李某辛、谢某某、朱某丙、黄某乙、鄢某某、唐某某、曾某乙、林某丁、王某癸、杨某丁、吴某甲、冯某某、林某甲、田某某、王某辛、苏某某、覃某某、林某戊、梁某乙、林某己、庞某某、高某某、王某壬、吴某乙、魏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平台客服聊天截图、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二维码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工具,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小松、赵从武、陶某某、张茂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小松、赵从武、陶某某、张茂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唐志江、张冰婷、张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松、张操、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从武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小松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梁小松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后建议判处梁小松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操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从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赵从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后建议判处赵从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后建议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志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冰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张茂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后建议判处张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南俏俏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小松、张操、赵从武、陶某某、唐志江、张冰婷、张茂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律师工作记录表》伍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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