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梁少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2016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三门峡湖滨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三门峡湖滨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黄河医院急诊科对面,被告人史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手钳,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该处的灰色森地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750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大岭路铁路桥附近**小区,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车棚内的白色立马电动车四块电池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电池价值450元。
3、2017年6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六块电池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电池价值750元。
4、2019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梁少华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李家窑村被害人张某乙租住处,趁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无人之际,将张某乙放在房间里的200元现金盗走。
5、2019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梁少华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站里村王某丙租住处,趁被害人王某丙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丙放在房间里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和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地下室,将被害人张某乙存放于该处的青花汾酒六箱,剑南春四瓶,五粮液一箱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青花汾酒六箱价值为18000元、剑南春四瓶价值为1520元、五粮液一箱价值为5280元。
7、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在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小区**地下室,将被害人张某丙存放于该处的的二箱飞天茅台酒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二箱飞天茅台酒价值24000元。
8、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少华在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小区**地下室,将被害人张某丙存放于该处的二箱五粮液白酒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二箱五粮液酒价值10560元。
9、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某某、邓少斌(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小区**地下室,将被害人闫某某存放于地下室的一箱五粮液白酒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五粮液价值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张某乙、闫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少华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史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少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少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至7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罚金60000至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少华、史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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