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330号
被告人梁少赢,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村**号。
辩护人王鑫,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国宏丹,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
辩护人李青,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博,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
辩护人梁兴斌,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依菲,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商洛市**镇**社区**组。
被告人舒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被告人田新宇,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
辩护人方园,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村**号。
辩护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脂云,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巷**户**号。
辩护人奚雯,江苏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宁,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庄**号。
辩护人孙波,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薇,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
辩护人陶宇,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号。
上列十一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少赢、国宏丹、刘博、徐依菲、舒某某、田新宇、邱某某、靳脂云、王宁、王薇、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苏州市吴中区、苏州高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开设按摩会所,招募店长、管家、模特(又称技师)、前销及外联团队,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苏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为管理者,通过招募人员形成“若琳团队”、“柔柔团队”两个相对固定的诈骗团队,通过虚构充值成为会员可以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向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外联人员采用发小广告、在微信、QQ聊天软件中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搭识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按照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性服务,诱骗被害人至会所内消费。在被害人进入会所后,店内前台人员登记预约外联人员代号,随后由前销人员继续以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充值办理会员(称为课前金额)。店内模特在给被害人按摩时,伙同管家以继续充值可以享受更高档次的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称为课中金额)。店长负责对前销、管家、模特如何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进行培训,并通过制订业绩指标、开会交流等方式对会所进行管理。在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店长出面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苏某某等人。前台人员每日制作业绩确认单,经各被告人确认后,交由财务制作工资、业绩表,并以此为依据发放“工资”。
本案各被告人均系“若琳团队”成员,在潘某某(代号若琳,另案处理)的组织、管理下,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在昆山市**路**养生会所、苏州工业园区**养生会所、苏州高新区**养生会所等处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梁少赢(代号莹莹、千赫)系“若琳团队”前销,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14万余元)。被告人国宏丹(代号琪琪)系“若琳团队”管家,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6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159万余元)。被告人刘博(代号媚媚)系“若琳团队”管家,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70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138万余元)。被告人徐依菲(代号芳菲)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9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40万余元)。被告人舒某某(代号惠子)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28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代号苏苏)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靳脂云(代号琳琳)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2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113万余元)。被告人王宁(代号木子、安坔)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5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81万余元)。被告人王薇(代号欣月)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前销,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08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2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代号安琪)2018年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12万余元)。被告人田新宇(代号甜宝、优雅)先后为若琳团队前销和外联人员,作为前销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2万余元(其中“课前金额”6.8万余元),作为外联人员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6万元,总金额人民币79万余元。
被告人徐依菲、田新宇、国宏丹、刘博、王宁、梁少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业绩确认单、合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少赢、国宏丹、刘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工资业绩表、店内人员花名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少赢、国宏丹、刘博、徐依菲、舒某某、田新宇、邱某某、靳脂云、王宁、王薇、李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少赢涉案金额人民币50万余元、被告人国宏丹涉案金额人民币206万余元、被告人刘博涉案金额人民币170万余元、被告人靳脂云涉案金额人民币162万余元、被告人王宁涉案金额人民币95万余元、被告人王薇涉案金额人民币108万余元、被告人田新宇涉案金额人民币79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依菲涉案金额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舒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8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邱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4.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少赢、国宏丹、刘博、徐依菲、舒某某、田新宇、邱某某、靳脂云、王宁、王薇、李某某与苏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少赢、国宏丹、刘博、徐依菲、舒某某、田新宇、邱某某、靳脂云、王宁、王薇、李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依菲、田新宇、国宏丹、刘博、王宁、梁少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少赢、国宏丹、刘博、徐依菲、舒某某、田新宇、邱某某、靳脂云、王宁、王薇、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已核实被害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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