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住**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醉酒(经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93.18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镇**大道**红绿灯路口时,与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当事人黄某某驾驶的渝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7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684****;保证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2319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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