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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展峰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穗检公二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梁展峰,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房。因抢夺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经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展峰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8月1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害人邓某某为获取“过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通过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其增城区**镇**碧桂园凤凰城**苑**街 **、**号、天河区**大道中**号、天河区**村**路**街**房共四套房产作为担保,向被告人梁展峰控制的广州市海珠区**管理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咨询服务部”)借款,约定月息3.5%。2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梁展峰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并对上述房屋买卖委托进行公证,以及在梁展峰指使下,将增城区**镇**碧桂园凤凰城**苑**街**、**号抵押给**咨询服务部员工王某某(另案处理),天河区**大道中**号**房、天河区**村**路**街**房抵押给**咨询服务部员工陈某某作为借款担保。5月27日、7月12日,梁展峰先后通过蒋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向邓某某经营的广州市**有限公司账户共转账603.334881万元。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梁展峰在未告知被害人邓某某的情形下,指使陈某某等人将上述房产解押后,将其中的增城区**镇**碧桂园凤凰城**苑**街**、**号卖给他人,所得卖房款870万元由梁展峰账户收取后转入王某某及蒋某某账户,梁展峰用于向他人归还借款等。之后,梁展峰隐瞒房屋被卖出的事实,继续通过自己账户以及所控制的陈某某谭某某、耿某某等人账户收取被害人邓某某按约定向其归还的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54万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梁展峰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委托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谢某某、陈某某何某甲、谭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展峰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展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展峰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5册,电子数据光盘2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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