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梁带泉,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带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梁带泉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江海区礼深二路从礼深三路往礼深一路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行驶至礼深二路英南村路段准备左拐时,与同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粤J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9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梁带泉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梁带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上围某鱼塘处抓获被告人梁带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带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带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带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带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带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带泉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丹
检察官助理 李晓颖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带泉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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