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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廷伟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梁廷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30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廷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21、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廷伟在重庆市万州区城区内多次向谭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廷伟在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廷伟在重庆市万州区**附近的租房内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3.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梁廷伟在张某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室的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同日14时许,被告人梁廷伟在张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某家中茶几上查获被告人梁廷伟贩卖给张某某的净重0.61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15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经检验,上述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梁廷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廷伟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毒品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廷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廷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廷伟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610

附:

    1.被告人梁廷伟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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