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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建光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64号

被告人梁建光,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巷**号。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建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梁建光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巷**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涂某某、黄某某、招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当天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上述地址缴获冰壶1个,从上述4名吸毒人员身上共缴获毒品4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冰壶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涂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梁建光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光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建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建光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容留他人吸毒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建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7月8

附:

1.被告人梁建光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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