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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建平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梁建平,曾用名梁小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梁建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渔翁烤鱼店内,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将其放于店内的一部黑色vivoX9sL手机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建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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