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梁建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梁建强来到屯溪区戴震路翼天学苑里售楼部对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皖J****8立马牌电动车(钥匙未拔)盗走。经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立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2146元。
2020年10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梁建强来到黄山学院北区家属楼楼下电动车停车棚处,盗窃该处两辆电动车上的两副车牌,并使用剪断电线的方式盗窃一辆电动车内的五个电池,后在该处继续盗窃时被黄山学院北区警务室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个电动车电池价格为225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建强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建强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建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梁建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建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