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77号
被告人梁建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建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唐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S8****的汽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取现30000元现金,并放于该车储物箱内。同日12时许,唐某某、杨某某驾驶上述汽车到本市**镇**区中心区**对出辅道路段停好车,后二人下车到**就餐。期间,被告人梁建材进入到唐某某的上述汽车内,将车内现金共30700元盗走。得手后,梁建材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经侦查于2020年1月15日9时许在**镇**路将梁建材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建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建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建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六张)及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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