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德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8日9时56分许,被告人梁德山去到本市**镇****园**号*楼门口伺机盗窃。梁德山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一楼院子盗走被害人黄某某该处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44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6月18日10时49分许,被告人梁德山去到本市**镇*****工业区伺机盗窃。梁德山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金彭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700元),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2019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街*号路段抓获梁德山。破案后,被盗车辆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二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德山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德山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德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附:
1.被告人梁德山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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