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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德山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692号

被告人梁德山,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德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8日9时56分许,被告人梁德山去到本市**镇****园**号*楼门口伺机盗窃。梁德山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一楼院子盗走被害人黄某某该处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44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6月18日10时49分许,被告人梁德山去到本市**镇*****工业区伺机盗窃。梁德山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金彭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700元),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2019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街*号路段抓获梁德山。破案后,被盗车辆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二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德山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德山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德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梁德山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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