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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志伟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梁志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中学宿舍平房**号。2014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志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志伟在本市天河区**城**路**号别墅,趁屋内无人之机,入户盗走被害人姚某某、谌某某放在屋内的人民币3万元、手机、手表、首饰、饰物等物品1批(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7718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0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梁志伟在本市天河区**城**路**号别墅,趁屋内无人之机,入户盗走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屋内的爱马仕皮包1个、爱马仕香水4瓶(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50450元)、手机、手表、单反相机、摄像机、首饰、饰物等物品1批(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233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梁志伟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涉案赃物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谌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志伟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伟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志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志伟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6册,光盘4张。

3.缴获作案工具作案工具铁锹3把、螺丝刀2把、钳子1把、伸缩棍1条、开锁工具3套、手电筒1个、套筒1个、刀头2枚、警用喷雾2个、赃物1批(详见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的晶体物2g,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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