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21197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东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梁某丁、黄某甲、袁某甲、袁某乙、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在逃)利用记账公司作为掩护,并聘请梁某丁、黄某甲、袁某甲、袁某乙(均不起诉)负责记账公司日常事务,利用彭某某(不起诉)、梁某丁、熊某某等人身份证注册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3家空壳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推广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名义为陕西**制药有限公司、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制药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金额42445686.64元,税额2469836.36元,价税合计44915523元;增值税普通发票346份,金额30192737.78元,税额945331.22元,价税合计31138069元。上述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后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和虚增企业成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4部(随案移送法院)、印章259个(包含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控税盘44个、电脑8台、公司牌匾30个(公安移送法院)。
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反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关于协助统计涉案公司虚开金额和税款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线索移送书;河源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团伙31户企业基本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调取的开票情况表、销项发票明细;酒店情况说明11份;公司账户及流水查询表;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本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与流水查询;营业执照;开票公司和受票公司记账凭证、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合同(会务合同、综合推广服务协议、签到表、会议照片等)、发票明细、发票清单、工资花名册等;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机关稽查报告;
三、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四、证人黄某乙、梁某戊、熊某某、李某乙、谭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沈某某、邓某某、许某某、黄某丙、占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张某甲、董某某、陈某丙、王某丙、郑某某、段某某、梁某丁、黄某甲、彭某某、袁某乙、袁某甲的证言;
五、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2469836.36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数额合计945331.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敏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