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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念荣、汪小建等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汪小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玉山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一区**幢**单元**室(户籍在江西省玉山县**乡**村**坳**号)。

被告人梁念荣,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苑**幢**单元**室(户籍在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附**号)。

被告人孙瑾,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坚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大厦**单元**室(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坞**组**号)。

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15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2日、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经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由陆某某提供模拟的期货交易平台、第三方资金通道,并安排被告人李坚康及王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指导老师,进行网络直播,讲解股票、期货投资知识;由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组织人员,以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虚假出资图、虚假盈利图以及安排被害人听取李坚康等人的直播“指导”等,欺骗被害人至上述模拟平台进行“期货投资”。尔后,被告人李坚康等人继续诱导被害人在该模拟平台上进行高频“交易”、重仓“交易”等,以“收取手续费”、“亏损”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人民币计640605元。其中,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计640605元;被告人孙瑾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计537301元;被告人李坚康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计537301元。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坚康另伙同陆某某、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花某某等人的人民币计681437元。

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汪小建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00元、孙瑾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0元,现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另冻结了被告人孙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26171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拍摄的涉案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俞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瑾、汪小建、梁念荣、李坚康及涉案人员陆某某等人的供述;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涉案模拟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汪小建、孙瑾、李坚康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伙同陆某某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孙瑾、李坚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小建、孙瑾、李坚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理

检察官助理:李同源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小建、梁念荣、李坚康现均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瑾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5.被告人汪小建、孙瑾、李坚康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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