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梁思川,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思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思川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保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1月12日19时30分许,陆良县公安局民警在陆良县城西门街龙腾运动商店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思川,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小麻17颗,净重1.6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意见书等;2.被告人梁思川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保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思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思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检察官助理:方磊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梁思川现在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