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61号
被告人梁恩,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恩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R****的轿车内查获一包净重18.86克的红色和绿色片剂状可疑物,并依法提取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梁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检定证书等书证;
2被告人梁恩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4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恩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克林
检察官助理:陈小妹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恩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