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梁惠珍,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惠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梁惠珍对被害人林某甲谎称自己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明月山溪”租赁了逢源里三街**号、山溪里三街**号两栋别墅。以合伙出租经营两栋别墅,共同营利为名,引诱被害人林某甲投资。但事实上2019年7月期间,在“明月山溪”只有逢源里三街**号别墅属于被告人梁惠珍租赁的物业(合同期是5年,每个月租金6500元,押金13000元)。为了能取得被害人信任,并诱使其加大投资额度,被告人梁惠珍还伪造了一份与“明月山溪”逢源里三街**号别墅业主陈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合同租金更改为每月12000元,押金24000元)交给被害人林某甲。要求被害人按比例支付前期投资款。
在被害人同意合伙经营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惠珍以个人经营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伪造了“明月山溪”逢源里三街**号、山溪里三街**号两栋别墅的虚假《开支与收益统计表》,又虚构了别墅专用物品和家具、电器采购清单,交给被害人查看。从中通过加大或虚构支出费用的方式,以按比例支付为名,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索取投资款共141455元。至案发时止,在扣除“明月山溪”逢源里三街**号别墅正常的投入和运营成本后,经统计,被害人林某甲被诈骗共人民币123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统计表、银行转账记录、租赁合同、入股收据、入股协议书、开支与收益表、购买别墅用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林某乙、许某某等12名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惠珍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惠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惠珍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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