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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愈雷盗窃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梁愈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街**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里**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愈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愈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梁愈雷到江门市蓬江区**楼前**街**号门前,趁住户家中无人之际,用工具撬开大门挂锁,进入**楼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走衣柜内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吊坠、人民币700元等财物,随后被告人梁愈雷去到一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走房间内的一个粉红色皮包(内含人民币87元等财物)。

同日,被告人梁愈雷将盗窃的金项链、金吊坠带去江门市新会区**镇**路**黄金珠宝店,以人民币4350元的价格出售给店主唐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民警将涉案的一条金项链(12.27克)、一个金吊坠(2.08克)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涉案的金项链、金吊坠均为足金999。2020年7月15日,足金999每克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29元。涉案金项链、金吊坠共计价值人民币759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愈雷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愈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愈雷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78.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愈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愈雷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愈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淑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愈雷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卷三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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