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梁振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河间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2019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 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振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振海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南侧停车场,砸碎车窗玻璃后进入冯某某的吉利牌轿车内(车号为豫******)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梁振海到北京市通州区**镇**店停车场内,砸碎车窗玻璃后进入吴某某的大众迈腾牌轿车内(车号为京******)盗窃,未窃得财物。
3、2019年 12月6日,被告人梁振海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北侧停车场内,砸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号为冀******的吉利牌轿车盗窃,未窃得财物。
4、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振海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段**河南侧空地,砸碎车窗玻璃后进入古某某的斯巴鲁牌汽车内(车号为京******)盗窃,未窃得财物。
5、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梁振海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东侧东边,砸碎车窗玻璃后进入褚某某的丰田亚洲龙牌轿车内(临时车号为京******)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梁振海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东侧东边,砸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号为冀******的宝骏牌汽车内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1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振海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的亿缘红网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吴某某、古某某、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振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DNA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振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振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振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振海采用破坏性方式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振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振海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