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梁放,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8********,汉族,广州市**职业学院**,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农场**村队**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9********,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农场**村队**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放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放、许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放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虚构出售额温枪的事实,吸引他人前来购买,以此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许某甲将自己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被告人梁放收取钱款,后在明知收取的钱款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帮助被告人梁放转移赃款隐瞒真相。其中,被告人梁放诈骗4次,骗取钱财3719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许某甲帮助隐瞒犯罪所得3次,数额2658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1日、12日,被告人梁放以虚假销售额温枪的方式,共计向被害人陈某某骗取240000元,其中通过被告人许某甲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诈骗钱款共计170000元,被告人许某甲收到款项后全额转给被告人梁放。
2.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放以虚假销售额温枪的方式,共计向被害人许某乙骗取38000元,该款项全部通过被告人许某甲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告人许某甲收到款项后全额转给被告人梁放。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梁放以虚假销售额温枪的方式,共计向被害人唐某某骗取人民币36100元。
4.2020年2月11日、12日,被告人梁放以虚假销售额温枪的方式,共计向被害人于某某骗取57800元,该款项全部通过被告人许某甲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被告人许某甲收到款项后全额转给被告人梁放。
案发后,被告人梁放已向4名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梁放、许某甲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放、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放、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销售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得钱款共计37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替他人保存赃款并转移,数额为265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放、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放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放、许某甲现均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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