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梁文旭,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 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6 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吸毒于2016年4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 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文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文旭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柳州市柳南区**村**号**房,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80元人民币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已挥霍。
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梁文旭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5月9日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三区6栋将被告人梁文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文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文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文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文旭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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