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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文武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梁文武,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6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文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文武通过攀墙进入到北流市**公司内,盗走20米焊线。之后,梁文武将该焊线里的铜线销售给他人,得款400元。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焊线在被盗时价值350元。

2、2020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文武通过攀墙进入到北流市**公司内,盗走208米电缆线。之后,梁文武将该电缆线里的铜芯销售给他人,得款2500元。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缆在被盗时价值9280元。

3、2020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文武通过攀墙进入到北流市**公司内,盗走100米焊线。之后,梁文武将该焊线里的铜线销售给他人,得款700元。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焊线在被盗时价值1760元。

4、202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文武通过攀墙进入到北流市**公司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遇上巡逻的保安而未得逞。

5、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梁文武通过攀墙进入到北流市**公司内,盗走200米电缆线。之后,梁文武将该电缆线里的铜芯销售给他人,得款1300元。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缆在被盗时价值89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文武实施盗窃共五次,其中四次既遂,一次未遂,盗窃财物价值共20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黄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文武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梁文武现场辨认笔录及证人傅某某、吕某某辨认照片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武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文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文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光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梁文武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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