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梁斌锋,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3********,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梁斌锋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7月18日释放。被告人梁斌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斌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斌锋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斌锋,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斌锋伙同陆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0月18日,预谋实施盗窃,从昆山市驾驶摩托车至常熟市伺机作案。次日1时许,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金港路,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某、谢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停放在路边汽车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等物品。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梁斌锋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取款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梁斌锋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斌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斌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斌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2021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梁斌锋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