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梁日合,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10928037X,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百马村百马屯三队90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4月23日、2013年7月29日、2014年1月2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6月30、2017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两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日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梁日合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坡月村坡月市场内伺机作案,见到被害人孙**买东西刚用手机支付放回挎包内,但忘记拉拉链,梁日合尾随其后趁孙**不注意将其放在挎包内的一部华为荣耀7A手机偷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被盗的华为荣耀7A手机价值人民币249元。
2、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梁日合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坡月村坡月市场内伺机作案。见到被害人金**用轮椅推着金桂英,被害人金**刚买完水果将钱包放在轮椅靠背后的网兜内,梁日合尾随其后,趁被害人金**不注意将其一个红色手包偷走,内有银行卡等物品、现金人民币900多元,随后梁日合将财物拿走后,将空钱包丢弃到市场的公共厕所内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辨认照片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日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梁日合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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